事关3万亿市场!政府采购法23年首次大修!仪器采购围标、低价乱象迎整治
分类: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6-06-09 16:14:27

6月23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


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性法律,现行政府采购法实施二十余年来,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反腐倡廉等方面成效显著——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009.6亿元跃升至2025年的3.3万亿元,占GDP比重由0.8%提高至2.4%,累计节约财政资金4.7万亿元。然而,随着市场环境变迁,围标串标、隐性壁垒、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逐渐暴露,系统修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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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现行制度漏洞何在?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郝鹏在作说明时指出,当前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交易规则不够完备,政策功能未充分释放,全过程管理有待加强。这些问题折射出现行法在制度设计上的短板。


隐性壁垒与“形式公平”陷阱。 寻租是政府采购违规的常见症结,而隐性壁垒是最为普遍的操作手段。财政部通报的案例显示,某单位采购图书馆设备时,磋商文件直接将特定“SL”耳机品牌列为技术参数,并将自愿性质的CNAS检测标志设为“不满足即无效”的实质性要求;某大学实验室设备采购中,为排斥外地企业,硬性规定供应商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响应到场”。更隐蔽的做法是,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的荣誉、认证作为加分项。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詹阿娜指出:“形式上对所有供应商开放,实质上只有少数事先具备条件的供应商才能满足,形成‘形式公平、实质排他’的局面。”


中小企业负担隐形叠加。 尽管财政部明令电子化采购文件不得收取标书购买费,但各地执行力度不一,变相收费仍存。詹阿娜举例说,一家中小企业每次投标需先交500元获取文件,拿到后才发现自身条件不符。“500元看似不大,但若投100个标才中一个,就意味着先花5万元换取一次中标机会。”这些隐性成本层层累积,将大量中小企业挡在门外。


价格操纵与程序规避。 当隐性壁垒无法直接排挤对手时,“一元标”等恶性低价竞争便成为常见手段。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北庚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采购价格过高或过低,都是腐败和程序不规范问题的集中体现。此外,为凑足法定三家供应商门槛,采购人或企业私下邀请“陪标”现象屡禁不止,使得竞争流于形式。


根源在于采购需求缺陷。 肖北庚认为,诸多问题根植于采购需求未被科学清晰界定,为寻租预留了操作空间。


二、草案核心回应:针对痛点精准修法


此次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针对上述突出问题作出系统性制度安排。


破除隐性壁垒,保障平等参与。 草案第六条明确,国家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严禁非法限制或阻挠供应商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市场。操作层面,第三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通过公告形式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大幅提高透明度。同时,新增供应商“黑名单”制度——采购人有证据证明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曾发生重大违约的,可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


遏制异常低价,赋予评审“一票否决权”。 草案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或其他有效报价,可能影响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要求其提交证明材料;若认定其报价无法保证质量或履约,应当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该条款与2026年初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形成政策合力,强化了异常低价审查机制。


废除“不足三家必须废标”刚性规则,遏制陪标。 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重新开展采购后仍仅有两家合格供应商的,可正常评审;仅有一家合格的,经审批可转为单一来源采购。这一调整实质性废除了此前“三家不足即废标”的硬性要求,从制度上压缩了人为凑数、私下陪标的操作空间。


扩大适用范围,填补监管空白。 修订草案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分散采购纳入适用范围,按照简易采购制度执行,彻底解决了小额零星采购长期处于监管真空的问题。


三、全过程绩效管理:从需求到验收的闭环


草案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肖北庚强调,“将采购需求从预算编制到最终绩效考核真正贯穿法律全过程,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针对“重采购、轻验收”的顽疾,草案第六十条新增履约验收制度:采购人须按内控要求组成验收小组,依据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并书面确认。对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验收结果应向公告;采购人与实际使用人、服务对象分离的,应邀请后者参与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供应商须采取补救措施。这一链条将监管延伸至事后绩效评价,形成完整闭环。


四、观念革命:不再唯“公开招标”是从


此次修订最受关注的变革,莫过于不再强调“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长期以来,社会普遍认为公开招标最公正客观,形成“逢采必招”的惯性。但天津外国语大学副教授焦洪宝指出,招标方式不允许议标,而采购人往往对技术复杂项目的功能方案尚无清晰认知,强行要求一次性盲投,易导致高价中标或“低价劣质”陷阱。“对于大型装备、信息化系统等需求难以一次说清的项目,公开招标的刚性程序反而可能抑制有效竞争。”


草案据此提出:通过需求调查,市场竞争充分且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技术复杂、需要供应商参与确定解决方案的项目,则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让供应商在方案形成过程中开展实质性竞争。


五、强化监管配套:评审专家纳入责任主体


为保障新规落地,草案单独设立评审专家专条,明确将评审专家列入法定责任主体,建立全国、省级两级专家库动态清退机制。第九十一条配套规定,未按采购文件评审、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禁止参与评审等严惩。